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吉04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7353.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利率2.5倍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同时同期补齐给付原审原告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26490.21元;原审被告***对上述原审被告***所应给付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审被告***、***同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