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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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源市交通运输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费45767.0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辽源市交通运输局负担472元(赔偿损失费45767.03元应缴纳的诉讼费),由***负担738元(扣除472元后应缴纳的诉讼费);鉴定费3500元,由***负担1750元,辽源市交通运输局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