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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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强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乾安县九润宾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乾安县九润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强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0500元,并承担已欠付款144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2元,由被告负担8882元,原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