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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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威海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支付标准:按照原编号为[抵押]字[青岛]行[延安路]支行[2010]年[抵押xx]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947元、保全费1020元、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x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