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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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购房借款本金128648.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该利息、罚息计5776.36元,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个人自助循环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该利息、罚息计21640.86元,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财产保全费1826元,共计4487元,由***、***、***、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担2284元,***负担2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