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与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3093522200417540000026)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支付截止2021年8月20日所欠欠款本金88059.0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320.4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8059.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之日止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计算的复利。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10.4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7元以及保全费9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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