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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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偿还截止2021年9月4日尚欠信用卡本金119899.98元、利息3556.84元、分期手续费18275元、违约金10289.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支付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但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