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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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5月19日所欠信用卡本金199648.34元、利息8609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支付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9475.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