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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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截止2021年8月20日所欠欠款本金人民币127005.0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091.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05.07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457.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24元以及保全费12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