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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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到期借款本金34318.9元、未到期借款本金15862.02元,合计人民币50180.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利息6247.09元、复利426.53元,合计人民币6673.6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合计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