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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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透支本金17309.36元及利息、违约金(至2021年7月1日利息为6419.23元,2021年7月2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总额以月利率2%计算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