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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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5149.0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具体为: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利息为4213.64元,2021年6月11日后,以所欠的代偿款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0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负担317.5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