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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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80元,并以借款本金995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计122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