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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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7465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6404.1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74657.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服务费96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