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租金3583元及利息(以5358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11-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