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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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号为:10020169911233096]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89438.91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30281.67元,2019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18159元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告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名下位于博罗县[房产证号: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2号、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处置价款在以上第二、第三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应在上述第四判项处置抵押房地产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二、第三判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934元,由被告***、***、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