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20)陕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20)陕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计算标准,向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以19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止;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以1458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4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4元,以上共计66968元,由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645元,由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