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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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鸿泰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湟中红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鸿泰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及利息630000元,合计2730000元; 二、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第三人湟中红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帝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3元,由被告青海鸿泰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