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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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养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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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六麻镇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赔偿23440.5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流市六麻镇人民政府应赔偿16408.35元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养护中心应赔偿7032.15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案款,开户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109979)。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六麻镇人民政府负担450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养护中心负担200元,被告***负担650元。出庭作证费用2783元(***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六麻镇人民政府负担800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养护中心负担310元,被告***负担1173元,原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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