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尚欠砂款386732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以尚欠砂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月19日起,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分段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42元、保全费2734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被告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径付给原告***;鉴定费404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 -8- 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