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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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河北区天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第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合计48655元,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天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第三人***共同负担1112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天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