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 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与被告***、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A2016阜新太平一手住房00315《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截至2021年4月21日前的借款本金268510.74元,利息59356.26元,本息合计327867元,并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2021年4月21日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对被告***用于做抵押担保的房屋(坐落于太平区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