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县泉塘信义酒行(经营者陈香姣)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