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济宁市宏宝瑞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宁市宏宝瑞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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