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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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文皓唐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陕西文皓唐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进场费49922元; 三、驳回陕西文皓唐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之诉讼请求; 四、驳回***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文皓唐鼎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1225元,由***负担637元,由文皓唐鼎公司承担588元,公告费4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已预缴),由***负担625元,由文皓唐鼎公司承担600元。***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37元一并给付文皓唐鼎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