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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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屠宰服务费136540元及利息(利息以13654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1元、保全费1807元,共计4388元,由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8元、***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2元,由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2元,***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