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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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垫付款200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89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