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455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7元,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3.5元,由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5元,***负担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预交347元,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347元,由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元、张建负担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