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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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自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装载机租赁费以及其他费用合计5709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12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上诉人***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上诉人***负担500元(在执行中品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