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被告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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