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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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蓝田县禅武堂武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蓝田县禅武堂武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6846.47元; 三、变更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0230.98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2780元(***已预交),由***承担840元、蓝田县禅武堂武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负担7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蓝田县禅武堂武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蓝田县禅武堂武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上诉人***、***负担160元。(与判决主文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