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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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南通兴凯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程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案涉奥迪汽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南通兴凯重工有限公司,并协助原告南通兴凯重工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张鹏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