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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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3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416.97元,合计148763.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8元,由原告***负担5152元,由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