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益游嘉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益游嘉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 000元和合理开支3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益游嘉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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