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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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丰都县富华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丰都县富华置地有限公司代偿款28 554.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8 554.3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16元,减半收取计262.08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