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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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富祥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20元; 三、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承担50元,其余300元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