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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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2009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9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实欠劳务费用以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90元,由被告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