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16.47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9日的利息为608.89元,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费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