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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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2389.5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为15441.44元;从2021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4402012017027683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8891.55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对被告***位于鹤山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42元,保全费2203.61元,合共诉讼费5379.03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5379.0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537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