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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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22075元、交通费1600元(含被告***支付交通费800元),共计38675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18130.7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29460.74元的60%,即17676.44元(被告***已付医疗费30817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1617元,待其履行完赔偿义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后,从保险赔偿款中扣减,下余部分予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鉴定费1740元,两项合计2444元,由被告***负担1524元,原告***负担1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