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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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为495953.55元;以4480000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892022019000492]及借款借据(借据编号:3892022019000492-001)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经济区(现为大英县蓬莱镇××街43号、45号、47号和49号××花园1楼;××后街西段51号和36号××花园1楼;××街219号、223号、225号和227号××花园1楼及××街6号、4号和2号××小区1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7号、大国用(2007)第3××8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6号、大国用(2007)第3××9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5号、大国用(2007)第3××0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0号、大国用(2007)第3××1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2号、大国用(2007)第3××2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1号、大国用(2007)第3××4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6号、大国用(2007)第3××7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5号、大国用(2007)第3××8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4号、大国用(2007)第3××9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4号、大国用(2007)第3××0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1号、大国用(2007)第3××4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2号、大国用(2007)第3××5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2××8号、大国用(2007)第3××6号,建筑面积共计752.33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在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0元,减半收取计21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