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553809.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88元,由原告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