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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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实兴金海物业管理中心2006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期间物业费8710.68元、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期间物业费2177.67元,共计10 888.35元; 二、驳回北京实兴金海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