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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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一万八千四百八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北京德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二元(原告北京德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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