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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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交付海马牌SUV车(车架号*LMVHEKFC9GA169667*)的合格证和车辆统一销售发票(三联);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