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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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90.4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每月物业服务费186.03元为计算基数,自每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