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顺昌县缘林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合计10024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0元;由原告***负担330元,由被告***负担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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