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用卡借款本金79473.3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74.8元、年费200元、违约金8605.7元、利息5889.94元(暂计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计收复利;利息、复利、账单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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