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市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上海无奇不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湛江市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无奇不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的侵害;

二、被告湛江市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无奇不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87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无奇不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湛江市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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