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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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借款本金109322.87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的利息5624.40元、罚息785.39元、复利27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超过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两项总计以未付借款本金109322.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104元,被告***负担1320元;案件保全费11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